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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 创造...
  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简称“30条”),在正式颁布实施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些政策针对市场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着眼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着力打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透明的服务环境。
大众日报:山东出台30条措施创造国内领先营商环境 2013-12-27
中国经济时报:山东工商“30条” 改善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2013-12-27
大众日报海外版:山东30条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最大限度简... 2013-12-27
经济导报:山东“30条”宽进严管 2013-12-27
人民网:简政放权 山东放宽工商政策优化市场环境 2013-12-27
大众网:山东工商推“30条”降门槛 企业经营范围几不受限 2013-12-27
山东商报:山东推“工商30条”为营商环境松绑,8个“放宽...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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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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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门槛,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1.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

2.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3.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企业均可生产经营。引导和支持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内容核定经营范围。

4.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5.放宽省级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设立冠以“山东”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

6.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申请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原件的,在我省申请新设立公司或受让股权等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公证、认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在我省投资设立企业,可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作为主体资格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卫生保洁、小家电维修等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8.放宽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下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推行网上审批,对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在城建、规划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实行“一地登记,全省发布”制度。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由省工商局下放至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工商局办理。

9.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海)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深化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企业“三押一推”工作,支持企业利用质押、抵押担保融资。

10.支持企业连锁经营。支持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开拓市场。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前置审批的,由总部统一申办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凭总部的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

11.支持筹建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

12.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基金”字样。支持股权投资企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13.支持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和发展。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成员以个人身份组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作为单位成员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1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支持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拓展其服务领域,增强其带动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

15.支持农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社区)集体资产量化成立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进方式,强化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16.简化企业年检材料和程序。压缩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除风险较大的领域和项目外,公司年检免交审计报告。简化年检程序,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结。允许企业统一申报分支机构年检材料,实行集中年检。

17.慎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手段。对一年未参加年检(验照)且无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度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指导其完善年检、验照手续。首次年检逾期的新登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予处罚。

18.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管理,凡通过教育能达到执法目的的,慎用强制和处罚手段。对一般性违法行为,凡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提示、警示、告诫,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予行政处罚。

19.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对行政案件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标准逐一细化量化,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处理规范;对涉案区域广、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由省工商局统一掌控、统一核审处理,挂牌督办。

20.加强监管执法的信息化支撑。实行网上立案、网上核审、网上审批,整合现有网络资源,实行执法办案信息与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用、网络商品、农资市场监管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执法效能。

21.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公示和查询平台。强化“黑名单”数据和执法办案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引导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单位”等创建活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22.创新消费维权方式。加快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以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引导经营者推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商品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服务行业侵权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3.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充分运用全省网络监管信息平台和以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实验室为依托的技术支撑系统,健全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行为的网上搜索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秩序。

24.加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市场交易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公共服务业限制竞争、强制交易、限制外地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破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打击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继续保持对传销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侵犯商业秘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等大要案件,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提升行政效能,营造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25.牢固树立优化市场环境执法理念。营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是省委、省政府赢得竞争优势、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营造一流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与服务的使命所在。全省工商系统一定要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勇于创新,把优化市场环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市场准入、交易行为、主体退出等重点环节,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落实优化市场环境的各项部署和工作。

26.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法定审批事项、职责范围、办事流程、监督投诉渠道。践行服务承诺,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名称核准当天办结,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能。

27.加快推行网上服务。加快完善升级山东红盾信息网,积极推行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咨询、网上公示等事项,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网络化服务。

28.深入扎实“走企业、听建议、解难题、促发展”。围绕“稳增长”、“转调创”和服务“五位一体”建设,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重点市场、重点建设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行业企业、文化产业企业等为重点,创新服务方式,深入企业,听取建议,发挥工商职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广泛宣传并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29.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综合分析运用水平。积极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资源优势,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和定期发布制度,形成综合、动态和专项的分析报告,及时发布行业投资结构、营商趋势建议,更好地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公众创业和社会查询提供服务。

30.拓展协会的市场服务功能。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市场与经纪人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等协会组织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功能,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会员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推介服务、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切实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