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 点击:次]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省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等。

  四、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集体追究和个人追究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省局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机关纪委会同有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六、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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