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 点击:次]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一、为保证省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处室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通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实施政务公开和发布政府信息。

  三、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的公开,按照每年年度制定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涉及的方面落实公开事项。

  四、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相关处室都有公开的职责。

  五、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拟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的处室应在该政务(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处室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的处室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的处室的意见。

  五、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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