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 点击:次]

  山东省工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政府信息),确保政务(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三、保密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

  四、省局相关处室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提出拟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公开发布。

  五、省局各处室、单位对有关政务(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局保密委员会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省保密局确定。

  六、对省局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失泄密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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