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来源: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省工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

  (一)部门、地方性法规;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六)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12315维权网络分布情况;

  (九)本辖区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名录;

  (十)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

  (十一)市场主体的部分监管及信用信息;

  (十二)部分工商综合统计数据。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登记、年检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发布。

  省局相关处室、信息中心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

  (一)办公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工商综合统计相关信息和局机关有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

  (二)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平台的设计开发、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数据更新、网络安全等相关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

  (四)法制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省局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

  (五)财务装备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

  (六)企业处、外资处、个体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企业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广告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广告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

  (八)商标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驰名、著名商标等相关信息;

  (九)合同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十)市场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监管、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一)消保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

  (十二)公平交易局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直销、传销、不正当竞争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内设机构的,相关内设机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并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牟取利益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红盾信息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栏和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

  各级红盾信息网公开本级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信息制作机构负责发布。

  省工商局在办公大楼登记大厅、服务大厅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服务大厅公开行政许可类信息,登记大厅公开机构职能、指南、目录,相关机构信息员负责制作、更新、审核和发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配备触摸屏,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用于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机构,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在相关媒体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执行部门,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作为绩效考评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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