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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8日 来源: 点击: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解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公布施行。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都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指标,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全面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化、公信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贯彻实施好《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省工商局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为依据,参考外省市局做法,起草了《暂行办法》,在内部进行了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实施办法》在信息公示的保密审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职责分工、公示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该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公示主体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含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能进行公示。三是,公示的信息仅限定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二)把握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原则。《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首先应当严格遵守总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公示的原则、内容、途径、方式、时限等规定。二是必须把握“两个不得”。

  (三)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分工。《暂行规定》规定了“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办法》则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内部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具体界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能。《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标注和行政处罚信息更正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加快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电子化管理工具。”对涉及外省(区、市)行政处罚信息的接收与移送,明确由省局公平交易局负责。

  (四)严格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保密审查流程。行政处罚信息非常敏感,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十分审慎对待。《暂行规定》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据此,《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办案机构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处罚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认为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经由办公室保密审查,报行政处罚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五)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程序和公示途径。《暂行规定》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和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签收。”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途径,省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种途径:一是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对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其他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六)完善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更正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办案机构应当重新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注明理由,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行政处罚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进行更正。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办案机构应依据前款规定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全面扎实落实好《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施行,对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保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面、准确、及时,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组织实施,首先要学习领会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在近期召开的会议和培训中进行宣讲,使每个执法人员熟知《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其次要落实执行好《实施办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处罚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处罚信息,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的信息。第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检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与企业年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要制定可行方案和措施,确保全省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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