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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民意征集反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来源: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今年8月初,我局开始代省政府着手起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拟稿形成以后,几经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我局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等有关规定,开始征求社会公众和61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10月19日,我局将征求意见稿挂于我局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青岛一市民建议增加落实责任的监督和追责条款,我局对该意见高度重视,明确了我局作为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通报相关工作。同时,和省监察厅进行会签,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省监察厅同意了我局会签意见,进一步夯实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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