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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市县所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来源: 点击:次]

  鲁工商明电〔2017〕123号    签发人:郭际水

  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

  组织开展市县所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执法业务条线的学习应用,确保今年底实现“市县所三级公示系统熟练使用率达60%以上”的目标要求,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市县所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市县所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公示系统考核工作。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公示系统作为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学习并熟练掌握公示系统各项功能应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各级各业务条线执法人员利用公示系统实施监管和服务的业务水平及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公示系统在推进全省“放管服”各项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二、精心组织学习培训。根据总局《通知》要求,为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省局在前期组织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使用手册》挂网学习的基础上,在省局内部工作网“公示系统学习测试专栏”设置了公示系统在线答题软件和《公示系统考核题库》。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学习考核内容,按照总局和省局通知精神,迅速组织本系统各业务条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学习培训和模拟测试,将其作为自身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抓好公示系统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培训,推动实现公示系统培训工作在本系统、各条线的全覆盖、无遗漏、见实效。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考。按照总局安排部署,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向总局提出全面建成公示系统现场验收申请前,完成本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公示系统的自查自考工作。为此,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通知》及《公示系统考核题库》要求,于11月15日前完成本级的自查自考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局拟定11月20日前,通过“公示系统学习测试专栏”完成全省系统的自查自考工作。参加总局组织的现场闭卷考试的单位,届时由总局随机抽取确定。对于自查自考工作,省局将综合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及全省集中测试、总局抽查考试等情况,将评价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企业信用监管处(联系人:柳强、王红英;电话:0531-88527329、8852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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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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