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法24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4年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警示教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现公告十大违法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某长途汽车总站利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其经营者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案

        我省某市长途汽车总站,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职业便利,违背自愿原则,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指定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未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某市长途汽车总站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二、李某、李某、孙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李某、李某、孙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公司客户信息3万余条,用400电话冒充江苏上述两家公司客服人员,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话术”,按照之前非法获取的所属会员客户信息数据打电话推销其代理的保健品,推销成功后在快递单“寄件公司”一栏填写上述两家企业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原企业产品,从而达到快速侵占他人销售市场、非法盈利目的。李某、李某、孙某三人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人民币327.186万元。

        三、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滥收费用及商业贿赂案

        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拓展业务,获得交易机会,达到优先进入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楼盘小区,实现对该小区的电信经营者垄断的目的,通过实施商业贿赂签订合作协议,对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信号进入、设备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资设施所有权进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约定,实现了垄断电信经营权。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四、某房产测绘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案

        上级主管机关某市房产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下属的某房产测绘研究院独家办理所在城市商品房、军产和涉外产的测绘,并规定其他测绘单位无权测绘。该房产测绘研究院借房产管理局的指定经营在商品房房产测绘中滥收费用。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经营”,第三十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272.7671万元。

        五、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件

        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吸引客户、宣传商品、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与位居全国首位的省级地面频道**电视台开展深度战略合作……优质的服务”的内容。但实际并未与**电视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也未开展深度合作。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六、某市公交总公司强制销售保险案

        自2003年起,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办理公交老年免费乘车卡业务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2元,期限一年。一年有效期满后,当事人对老年免费乘车卡进行年度审验,消费者仍须购买下一年度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查,当事人以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由,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保险费用,且只能选择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山东省工商局在查办此案后,向该市老龄办发出行政建议函,建议该市老龄办清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文件。随后,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违法文件予以清理,计划将老年人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七、某市两家保险公司滥收费用案

        某市公交公司借助自身优势地位,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消费者在办理老年免费乘车卡和乘车年度审验业务时,必须购买由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险。该市两家保险公司借助公交公司的优势地位及其职业便利,违背自愿原则,限定乘客在购买客票时,购买由其承保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未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征求乘客意见,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两家保险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两家保险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00余万元。

        八、某市卫生、教育部门限制竞争案

        某市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权力,限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到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济南市儿童保健所或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站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给某市卫计委和教育局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并对其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从根本上杜绝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出现。

        九、某公司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促销宣传信息,在该促销宣传内容的前部为当事人旗舰店内各类商品的促销信息,后面是当事人门店和竞争对手某一门店内客流对比图。当事人发布的客流对比图显示:当事人的门店人流量较大而竞争对手门店顾客稀少,其中有的图片显示竞争对手门店内没有顾客。当事人发布的对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当事人为促销商品、提升其公司形象,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宣传的同时发布与竞争对手门店的客流对比图作对比宣传,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十、某市气象局下属防雷施工企业借被指定经营者地位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案

        某市气象局承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业进入相关区市,利用防雷图审核准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两项行政许可权力,以及下属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图审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指定其下属企业经营相关辖区的防雷施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行为。

        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该下属防雷施工企业利用指定经营的优势地位,借机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SPD,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