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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8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来源: 点击:次]

鲁政办发〔2001〕118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活动。自《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均属非法,要一律查禁,彻底铲除。要加大抓捕传销头目和彻底铲除传销窝点的打击力度,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等措施,依法严厉查处;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活动的头目,要严密监控,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查《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严厉处罚。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原传销改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暗中开展传销活动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的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在查处传销活动中确需查封账号的,要积极给予配合。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特别要强化对饭店、招待所、旅店、宾馆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和巡查,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和活动、躲避场所的要严厉查处,彻底消除传销人员滞留和回潮的基础。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深人揭批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本质,增强其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彻底铲除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要建立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联打联防机制,对跨地区传销案件的查处,要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打击的力度。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在坚决打击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惩首恶分子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对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宣传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打击传销和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所管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窝点、无传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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