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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来源: 点击:次]

  山东省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针对当前全省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较为突出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坚持依法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责,坚决杜绝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办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要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农资、成品油经营行为监管,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和交易行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查处无照经营,加强合同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查调整。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后置许可目录和监管责任清单的划分,厘清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内权力事项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要强化执法程序意识,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并在办公场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等办案程序,认真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收费、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四、加快完善“双随机”监管制度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在抽查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含上级交办专项执法检查)以外,其他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抽查检查中,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业务职能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五、规范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不按法定期限和程序处理的现象。各地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要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严格履行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分流、移交及告知等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监控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事项均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网上办理,杜绝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办案系统以外流转的现象。要落实执法办案系统使用及管理责任,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执法软件操作流程,熟练应用执法软件进行案件业务处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行政执法案卷统一按照“×工商(市场监管)×(办案机构简称)处字××号”格式进行编号。要加强对执法系统的运行监控,对案件办理情况及公示情况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督。

  七、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等环节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建立健全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切实减少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

  八、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

  依法对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有关程序要求和“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准确列入并依法公示,确保案件公示工作职责履行到位。各级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要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定期通报制度和督查制度,实现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100%和记于企业名下归集率100%的目标。

  九、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监督

  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局要定期对区、县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省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省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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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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