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来源: 点击: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时期颁布实施的,要求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化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公示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三)公示内容。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二是对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做出机关、内容、做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

(四)公示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使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五)公示时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六)知情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程序

一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异地作出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四是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三、监督保障

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注。标注的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做出机关、内容、做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

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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