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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申请省工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5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2、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3、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4、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5、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6、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7、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8、市(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申报材料:

  申报省工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公示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收回该企业《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1.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5.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公示企业条件的。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受理部门、


咨询电话:

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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