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公示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收回该企业《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1.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故意违约或者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5.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公示企业条件的。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